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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举证须知

来源:原创   发布时间: 2014年05月29日

  一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起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

 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。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

  二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,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,或经人民法

  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;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,对证据材料的来源、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,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。

  三、申请鉴定,增加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。

  四、申请证人作证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。

  五、申请证据保全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,法院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
  六、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后,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,向本院申请认可。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,或者未申请法院认可,或法院不予认可的,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。

  七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,可以依照最

  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

  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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